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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公布

2025年07月01日 | 查看: 47383

  科技部网站30日公布了最新修订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文件提到,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奖金数额为800万元,全部属获奖者个人所得。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应当热爱祖国,模范践行科学家精神,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根据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国家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次授予项目总数不超过300项。其中,每个奖种的特等奖项目不超过3项,一等奖项目不超过该奖种奖励项目总数的15%。国际科技合作奖每次授予数额不超过1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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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实施细则》于1999年首次发布,2004年、2008年进行过两次修订。《实施细则》对推动落实《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范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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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共9章102条,明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同时,强调国家科学技术奖坚持国家战略导向,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与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紧密结合,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重点奖励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等方面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

  针对提名和受理,新修订的《实施细则》提到,国家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提名制度。提名单位、提名专家资格条件和限额提名要求,由科技部制定提名办法予以规定。提名专家应当在本人熟悉的学科领域内提名。

  新修订的《实施细则》还强化提名者责任,细化候选者不得被提名的情形,如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有科研不端行为等五种情况之一的,不得被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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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得关注的是,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科技部建立提名者和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在提名、评审等活动中,对相关个人、组织的诚信情况进行审核。对惩戒期内的个人、组织,按程序取消其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资格。(记者刘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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